考試的曲目要求

i

當曲目規定中提及某一種版本時,是建議而非強迫性。考生和老師請記得複印具有版權的資料以及使用影印本是不被允許的。

 

ii

一首’曲子’是指考試內容曲目規定中所有分開提出的曲子,除非有其他的特別聲明,否則一首’曲子’會包含多過單一樂章的作品。

 

iii

考生應自行決定是否在協奏曲樂章中省略樂團齊奏的部分或是加入獨奏的裝飾奏。是否反覆以及如何詮釋樂句記號和裝飾奏的演奏法,考生也應自行決定和選擇,來表現出有著適當風格以及音樂性的演奏。

 

iv

如果考生覺得背譜演奏會增加他們的表演感覺,鼓勵他們這麼做(請參考考是規則中演奏的考試內容要求以及給考生的建議部分)。

v

任何考生沒能做到考試的要求,例如提供不夠程度的考曲,沒有達到至少的演奏時間長度,或是沒有準備足夠至少數量的曲目或是沒有準備考試層次規則中所規定的完整曲目,將受到處罰。

vi

考生不得將與考試無關的資料或是器材帶入試場。任何考生違反此規定將被取消資格。

vii

應考演奏項目以及院士文憑教學項目的考生,需要時需有自己的伴奏。考官任何情況下不會替考生彈奏伴奏。伴奏者只有在實際彈奏伴奏時才可留在試場內。如果需要,伴奏者可自行帶翻譜者。

viii

若非常需要且其他幫助翻譜的方式都不可行時,考生可以自行帶翻譜者。在這種情況下,報名時必須以書面方式取得聯合委員會的同意,仔細說明有翻譜困難的考曲以及所使用的版本。

ix

考生和樂團的成員如果需要譜架,建議請自行攜帶。低音提琴和吉他的考生也請自行準備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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